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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斌、温冬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斌,温冬花,陈尔满,张仕云,张斌,王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302号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海口路122-142号一层店面及二、三层前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5505415X5。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锋,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彬,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斌,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温冬花,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尔满,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仕云,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张斌,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王健,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斌、温冬花、陈尔满、张仕云、张斌、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57元,减半收取计1578.5元,由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雪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美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