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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桂江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江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桂江亚,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武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江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江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桂江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江亚主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人桂江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桂江亚驾驶鄂A×××××中型自卸货车超载货物由武穴大道自西往东行驶,当车行至朱木桥社区路段,与由北往南方向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吕某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桂江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系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桂江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受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在本院另行提起诉讼,后经本院调解,桂江亚与被害人亲属、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7万元,桂江亚另行支付44000元给被害人亲属。桂江亚支付赔偿款后,被害人亲属出具了对桂江亚的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桂江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公(刑)鉴(法)字[2017]2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军安[2017]WX交鉴字第189号、湖北军安[2017]WX痕鉴字第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鄂公交认字[2017]第00308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称重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吕某户籍资料、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本院(2017)鄂1182民初1326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领条;到案情况说明;桂江亚户籍资料;被告人桂江亚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江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江亚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桂江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江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桂江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强人民陪审员 周 全人民陪审员 余凌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