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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8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承华、朱旭与被执行人刘涛、钟祥市昌明汽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承华,朱旭,刘涛,钟祥市昌明汽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807-1号申请执行人:朱承华,男,生于1954年11月4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仙居乡跑马村三组4号。申请执行人:朱旭,男,生于1967年12月20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仙居乡跑马村五组48号。被执行人:刘涛,男,生于1975年10月14日,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胡集镇新泉村一组62号。被执行人:钟祥市昌明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安陆府路东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41770192M。法定代表人:韩先杰,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79391786。负责人:董尚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承华、朱旭与被执行人刘涛、钟祥市昌明汽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涛在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预交有50000元的事故押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涛在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预交的事故押金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海金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