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海波、刘庆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朱海波,刘庆山,漆仲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285号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金寨县财政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740065(1-1)。法定代表人:江守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波,男,汉族,1992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刘庆山,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漆仲存,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波、刘庆山、漆仲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被告朱海波、刘庆山、漆仲存在开庭前还清全部代偿款,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家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