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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5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陕西华鼎物流有限公司与刘春林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华鼎物流有限公司,刘春林,郑福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欢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林,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龙,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福荣,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陕西华鼎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春林、原审被告郑福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华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通过其他方式化解纠纷为由,自愿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华鼎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华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上诉人陕西华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耀勇审判员  韩 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琳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