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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东良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东良物资有限公司,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235号原告:海盐东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工业园区金城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80700237C。法定代表人:苏东良,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吴东根,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生,住海盐县。被告: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敦义大桥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12233R。法定代表人:朱汉华,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东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债务已作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东良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东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琴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