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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卢辉才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3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王宇翔。被告人卢辉才(绰号妚猫),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辉才与朋友美兰区灵山镇菜市场门口处夜宵店吃夜宵,刚好看到之前与其多次发生纠纷的被害人黄某,卢辉才便到夜宵店内拿了1把菜刀将黄某砍伤。经鉴定,黄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7年4月4日,被告人卢辉才到海口市公安局灵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人民币5万元,黄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对卢辉才宽大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辉才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卢辉才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辉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魏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明东书 记 员 刘美君速 录 员 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