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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万泽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志刚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万泽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志刚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440号申请人:广东万泽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若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锦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志刚。申请人广东万泽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卢志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17]25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万泽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认为:1、卢志刚于2016年6月8日通过前程无忧网站向申请人投递应聘简历,根据该应聘简历,卢志刚毕业于深圳大学计算机专业,本科学历,同时称其与腾讯的董事长兼创始人马化腾是大学同学兼老乡,系中国第一批高级电子商务工程师、高级互联网营销师。申请人基于对卢志刚神奇而极其出色的工作履历、深圳大学本科学历而将其录用,并于2016年7月18日与卢志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正式上班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申请人在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后多次要求提供工作履历、学历证明、工作业绩证明、离职证明等,卢志刚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提供。同时,卢志刚于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任职期间,个人销售业绩为零,完全不符合其工作履历所讲的业绩神话,亦不符合常理。申请人通过多方了解验证,卢志刚并未在工作履历上的公司任职,其工作履历、学历均为伪造,与事实不符合。根据申请人与卢志刚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卢志刚劳动合同期限刚好到期,申请人基于其欺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于2017年1月21日向其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仲裁委裁决申请人向卢志刚支付经济补偿150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2、申请人按时足额发放卢志刚工资,不存在克扣卢志刚工资的情形,仲裁委裁决申请人向卢志刚支付工资3000元于法无据。申请人公司于2016年6月成立,因成立初期公司管理制度不规范,在运营过程中逐渐完善。申请人于2016年10月颁布《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该制度于2016年11月施行。根据《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当月不开单者当月工资按照80%发放,卢志刚在2016年11月期间个人业绩为零,绩效扣减3000元,符合劳动合同及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于公司的正常管理范围内,并不存在非法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形,故申请人无需向卢志刚支付工资3000元。据此,广东万泽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穗南劳人仲案[2017]251号仲裁裁决。卢志刚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广东万泽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卢志刚入职时填写的工作履历和学历的造假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司的规章制度,及已经足额支付卢志刚工资为由,认为无须支付卢志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和2016年11月工资差额3000元,申请本院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广东万泽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理由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的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广东万泽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万泽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17]25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100元,由广东万泽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殷涛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文蕾侯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