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陈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陈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2681-9。法定代表���:罗斌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闽,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要求陈闽支付租金964904.98元,逾期利息36793.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止)。陈闽自愿在2016年8月15日向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2016年9月15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10月15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11月15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12月15日支付64904.98元。陈闽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可就上述所有租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陈闽自愿从2016年8月起,每月25日之前向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足额支付当期租金115822.8元。三、逾期利息36793.39元,案件受理费69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00.89元,陈闽自愿于2016年8月7日前支付给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贵D×××××和贵D×××××车辆。本院将被执行人陈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尚有1084017.98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