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希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536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希明,男,1998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暂住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寿光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希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希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23时许,在寿光市正阳路和新兴街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李希明从昏倒在路边的被害人刘某2处窃取三星手机一部及女士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3元、中国工商银行卡和居民身份证各一张。经鉴定,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3820元。案发后,追回三星手机一部、女式钱包一个、中国工商银行卡和居民身份证各一张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1、关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希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希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希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700元(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凤丽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