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4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许国华、许万熊等与张功农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功农,赵小明,许国华,许万熊,万张,黄朝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4民初1768号反诉原告(被告):张功农,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反诉原告(被告):赵小明,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反诉原告(原告)张功农、赵小明的委托代理人:冷天鹏,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反诉被告(原告):许国华,男,1958年5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反诉被告(原告):许万熊,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反诉被告(原告):万张,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反诉被告(原告)许国华、许万熊、万张的委托代理人:吴以力,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朝辉,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6111050011。原告(反诉被告)许国华、许万熊、万张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功农、赵小明及被告黄朝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张功农、赵小明向本院提起反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被告张功农、赵小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反诉原告(被告)张功农、赵小明的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冷跃晖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人民陪审员  匡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