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苗燕舞与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燕舞,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772号原告:苗燕舞,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369号。负责人:朱建勇,总经理。原告苗燕舞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中查明,与原告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主体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并非原告起诉的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苗燕舞起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燕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