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德伟与浙江固正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德伟,浙江固正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349号原告:傅德伟,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成,龙游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浙江固正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德贤路12号一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070692751N)法定代表人:叶建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德伟诉被告浙江固正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德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固正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德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7元,由原告傅德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