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1刑初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宁安市马河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京城林业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东京城林检诉刑诉(2017)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墨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储备烧柴,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携带自家油锯,开着自家手扶拖拉机,到东京城林业局斗沟子林场施业区内擅自砍伐树木,并将放倒的树木拉回家中。经现场勘查鉴定,盗伐现场位于东京城林业局斗沟子林场7林班4经理小班,盗伐樟子松(人工)7株,合立木蓄积3.0074立方米。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检察机关为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判处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无辩解;对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了不让自家耕地边树木影响庄稼生长和储备烧柴,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携带一台油锯,并驾驶自家手扶拖拉机,到其承包的耕地边东京城林业局斗沟子林场施业区内擅自砍伐7株樟子松,并将放倒的树木截成木段运回家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被告人李某某现场指认,公安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盗伐现场位于东京城林业局斗沟子林场7林班4经理小班,盗伐樟子松树(人工林)7株,核立木蓄积3.0074立方米,伐根径级为28-40公分,伐根高度为10-20公分,现场有少量树头和枝桠,伐根表面光滑,新鲜呈黄褐色,为同一时间油锯所伐,从李某某扣押的油锯与盗伐现场伐根锯口结合比较,相吻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家中扣押樟子松木段(40厘米至50厘米)约3立方米和油锯一台,樟子松木段已由公安机关返还斗沟子林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作案工具油锯一台及拍照;2、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查获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3、证人郭某、荣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5、东京城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关于盗伐林木核立木蓄积鉴定结论及通知书;6、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伐根记录表、盗伐现场位置及平面示意图;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盗伐现场、伐根拍照;被盗伐木材实物拍照等。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盗伐林木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不让自家承包耕地边树木影响庄稼生长和储备烧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经其所在地司法局评估认为其平时表现良好,不致危害社会,无再犯罪的可能。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