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鹏与祁鹏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祁鹏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847号原告:杨鹏,男,住敦煌市。被告:祁鹏媛,女,住敦煌市。杨鹏与祁鹏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鹏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计428元(原告已预交),由何发红负担。审判员 唐桂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