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某、贾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贾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13万元,要求探视孩子,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日按期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5万元,余款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并同意协助申请执行人探视孩子,探视的相关事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