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宝支行、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宝支行,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监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宝支行。被执行人:庞平,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宝支行与被执行人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被执行人庞平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林周审判员 魏照兵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皮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