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阳万珍、吴红霞等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万珍,吴红霞,吴彩霞,吴海霞,吴海军,吴建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63号原告:阳万珍,女,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吴红霞,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吴彩霞,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吴海霞,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吴海军,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吴建雄,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四监利县,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钦明,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所武汉市解放大道127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斌,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强,沈雾晴,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万珍、吴红霞、吴彩霞、吴海霞、吴海军、吴建雄诉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阳万珍、吴红霞、吴彩霞、吴海霞、吴海军、吴建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