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缪红、巫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红,巫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缪红,女,1969年4月27日生,赣州市赣县区人,家住赣县区。被执行人巫金华,女,1959年8月9日生,赣州市赣县区人,家住赣县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缪红与被执行人巫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2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巫金华未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3月9日,缪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经当事人双方口头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巫金华从2017年8月份开始,每月偿还2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缪红,五个月内全部付清。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缪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缪红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属其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缪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缪红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