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与陈龙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陈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49276-2代表人王春华,该行行长。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建设路113号被执行人陈龙林,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销对陈龙林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陈龙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