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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清余申请执行侯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清余,侯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董清余,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侯翠兰,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在执行董清余与侯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侯翠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