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清余申请执行侯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清余,侯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董清余,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侯翠兰,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在执行董清余与侯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侯翠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