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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良与徐水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良,徐水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359号原告:金良,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徐水法,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良诉被告徐水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良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良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605元,由原告金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