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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陈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陈峪,杜晓松,杜广铸,袁玉文,陈珂,于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王纪全,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峪,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杜晓松,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杜广铸,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袁玉文,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陈珂,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于彩梅,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即墨市,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峪、杜晓松、杜广铸、袁玉文、陈珂、于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