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106号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马松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海琼,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学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提起诉讼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69元,由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俊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