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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泽康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泽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终418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泽康,曾用名郭亚军,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住海口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5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泽康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琼0107刑初29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郭泽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郭泽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郭泽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郭泽康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郭泽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泽康撤回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7刑初2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滢审判员 何亚敏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