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破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潘金奎、浦江环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金奎,浦江环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破申7号申请人:潘金奎,男,194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申请人:浦江环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上潮溪1号。法定代表人黄淏。2017年7月4日,申请人潘金奎以被申请人浦江环岛置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债务高筑,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我院申请对浦江环岛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浦江环岛置业有限公司系2013年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股东黄淏、黄新强、金晓峰、郑练祺投资成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080550458N,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浦江环岛置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债务高筑,已资不抵债。浦江环岛置业有限公司所涉多起执行案件,均不能清偿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浦江环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在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且公司主要营业地为浦江,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申请人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缺乏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应属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具备破产清算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潘金奎对浦江环岛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红峰审 判 员 张东明审 判 员 陈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金逍宏代书记员 黄碧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