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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陶现伟与苏州晨睿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现伟,苏州晨睿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陶现伟,男,199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苏州晨睿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323885480D,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中心1幢圆融中心17楼1712单元。法定代表人:姚建洋。申请执行人陶现伟与被执行人苏州晨睿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9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晨睿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晨睿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