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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明山与海拉尔啤酒集团满洲里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山,海拉尔啤酒集团满洲里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560号原告:李明山,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华润雪花啤酒(海拉尔)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分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海拉尔啤酒集团满洲里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赉诺尔区满达公路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吕欧,经理。原告李明山诉被告海拉尔啤酒集团满洲里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明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明山负担。审判员  慈有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越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