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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柯帆、林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帆,林啸,陈宗立,刘典平,九江市兴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柯帆,男,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林啸,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陈宗立,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典平,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九江市兴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369号A栋2-602(组织机构代码73919459-5)。法定代表人陈宗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柯帆与林啸、陈宗立、刘典平、九江市兴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江审判员 李 庐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其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