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申请执行古道飞花公司、城康公司、宝源公司、赵豫华、李涛、董国林、聂晓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保山古道飞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古道飞花公司),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宝源煤炭有限公司(以下宝源公司),赵豫华,李涛,董国林,聂晓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以下称保山工行)。负责人:段斌丽,该分行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谭宏坤、郑娟,该分行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保山古道飞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古道飞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国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城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山宝源煤炭有限公司(以下宝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学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豫华,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涛,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赵豫华之夫。被执行人:董国林,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晓跃,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董国林之妻。本院在执行保山工行与古道飞花公司、城康公司、宝源公司、赵豫华、李涛、董国林、聂晓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云05执5号执行裁定,裁定:1、对被执行人城康公司名下的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兰城路与升阳路交叉处四季经典的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证号为: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xx、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xxx号;2、对被执行人城康房公司名下的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二府街隆国用(xxx)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经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对城康公司四季经典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对城康公司二府街的土地予以查封,但本院申请执行人保山工行对被执行人城康公司的债权属于担保物权和抵押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本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致函征询处置意见,昆明、德宏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表示上述房地产由本院处置。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保山工行及被执行人城康公司的意见,双方一致同意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兰城路与升阳路交叉处四季经典的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xx、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xxx号。二、拍卖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二府街隆国用(xxx)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明树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汝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