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双龙、潘宜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双龙,潘宜友,章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46号申请人杨双龙,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潘宜友,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章春红,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杨双龙与被申请人潘宜友、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双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潘宜友、章春红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双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宜友、章春红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