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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被告/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第三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贵州建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兴义市梦美娜足浴养生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贵州建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义市梦美娜足浴养生有限公司、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5)黔义民初字第0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写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5)黔义民初字第023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建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玮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