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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希明与吴金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希明,吴金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843号申请人:黄希明,男。被申请人:吴金华,男。黄希明与吴金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希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吴金华所有的坐落于金溪县**房。申请人黄希明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希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金华所有的坐落于金溪县秀谷镇**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字第20*****号)。以上房产查封期间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等民事行为。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黄希明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冰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