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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金忠与许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忠,许传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187号原告:郭金忠,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传山,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郭金忠与被告许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金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判如下:准许郭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郭金忠负担。审判员  王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