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厚仓、吕俊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仓,吕俊萍,李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36号申请执行人李厚仓,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吕俊萍,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李忠清,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在审理李厚仓与被执行人吕俊萍、李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忠清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忠清中国工商银行02×××17账号的存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