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启文、佛山市顺德区泓景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启文,佛山市顺德区泓景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86号申请执行人:叶启文,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泓景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振华居委会中华路36号二楼之一。法定代表人:王玉峰,总经理。本院在执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泓景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叶启文提供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泓景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苍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有可供执行款,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泓景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上述单位没有可供执行的款项,也没有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叶启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泓景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启文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040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泓景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启文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