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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起林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起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110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起林,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福建省沙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起林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李起林至天河区车陂启明大街北四巷,见被害人赵某一人独行,即尾随赵某走到16号一楼到二楼的转弯处,后冲上前用右手勒住赵某的脖子,抢走其手上的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19元)和手提包后逃跑,保安发现后立即追捕,被告人李起林在逃跑过程中丢弃穿在身上的外套及抢来的手提包。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李起林被抓获,归案后家属代其赔偿赵某人民币7000元,取得谅解。涉案钥匙1串、手提包1个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起林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起林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起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李起林至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启明大街北四巷,见被害人赵某一人独行,即尾随赵某走到16号一楼到二楼的转弯处,后李起林冲到赵某身前,抢走赵某手上的苹果6plus手机1部(价格认定人民币2219元)和手提包1个(内有1串钥匙及化妆品等)后逃跑,保安发现后立即追捕,被告人李起林在逃跑过程中丢弃穿在身上的外套及抢来的手提包、钥匙。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李起林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起林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赵某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李起林表示谅解。涉案钥匙1串、手提包1个已发还被害人赵某。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某的报案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衣服照片、手提包照片、钥匙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光盘,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信息库比对结果通知书,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结果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协议书、谅解书,户籍材料,被告人李起林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李起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起林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起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君人民陪审员  段腊春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凡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