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黄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黄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978号之一原告: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负责人:周裕振,该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云,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倩,男,1985年7月12日,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李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被告黄倩、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孙雪薇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影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