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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青春与被执行人苏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春,苏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刘青春被执行人苏颖申请执行人刘青春与被执行人苏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的(2016)冀0826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的(2016)冀0826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子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