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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9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昌平与怀化汇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平,怀化汇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91民初104号原告:刘昌平,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仁庭,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化汇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区英明山92号。法定代表人:梁刘友,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昌平与被告怀化汇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昌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607.04元,减半收取计1303.52元,由原告刘昌平负担。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丽琴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