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静、郑大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郑大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黄静,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被执行人郑大展,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黄静申请郑大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凤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