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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宗霖、解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霖,解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598号之一申请人刘宗霖,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解昆,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刘宗霖与被申请人解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宗霖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解昆名下的位于廊坊狮子城23-2-604号房屋,并以担保人李海成名下的位于新兴小区2#楼三单元341号房屋(房权证号:大房权证大厂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海成名下的位于新兴小区2#楼三单元341号房屋(房权证号:大房权证大厂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