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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2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登泉、张凤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登泉,张凤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登泉,男,1965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凤圣,男,1976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出的(2017)鲁1403执第2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张凤圣名下座落在德州市陵城区陵城镇北街村委会陵城镇北街集用(2010)第002546号(地号为3714210060070XXXXXX)的房产一处。现被执行人张凤圣与申请执行人赵登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上述房产以评估价格18.04万元抵顶申请执行人赵登泉的等额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凤圣名下座落在德州市陵城区陵城镇北街村委会陵城镇北街集用(2010)第00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