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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翟华勇、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翟华勇,锁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856号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天台山大道华泰壹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519077096。法定代表人:赵浣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翟华勇,男,汉族,1983年9月5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锁梅,女,回族,1986年8月13日,住贵州省平坝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翟华勇、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过程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无法找到被告翟华勇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常礼武人民陪审员  邓 艳人民陪审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段兴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