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生芳与被申请人刘贤保、青海元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芳,刘贤保,青海元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保90号申请人:李生芳被申请人:刘贤保被申请人:青海元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李生芳与被申请人刘贤保、青海元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青XX**号“大迪”牌轻型普通货车(价值一万)予以保全,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贤保驾驶的、青海元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青XX**号“大迪”牌轻型普通货车(价值一万元)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居 建 谢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豫奎赵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