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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坤南、林金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坤南,林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林坤南,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金发,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林坤南与被执行人林金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闽0625民初字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欠款人民币32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625民初字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