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梅列区七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七天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53号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739。法定代表人:张利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梅列区七天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p3y。经营者:张天亮,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七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翔熙审 判 员 黄国庆人民陪审员 陈子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楚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