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平镇横隘石场、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平镇横隘石场,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江平镇横隘石场,经营场所: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横隘村。法定代表人:潘鉴辉。被执行人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小学东北面。法定代表人:沈××。本院作出的(2016)桂0681民初12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平镇横隘石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冻结金额为156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智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