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卢培华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培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288号原告:卢培华,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5574319-6。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宏,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潘宝琰,该委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委托代理人:黄集成,该府工作人员。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钟二路段16号,组织机构代码72433284-4。负责人:彭伯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凤满,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伟明,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卢培华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规委)、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划许可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培华,被告市国规委的委托代理人李宏、潘宝琰,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集成,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凤满、江伟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培华诉称,2016年12月23日,番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番禺区钟村街南站未来域进行立案违法建设进行查封,但城管未结案期间钟村街二村经济社于2016年12月28日委托区锐斌到市国规委业务窗口进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1月17日市国规委批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1条,明确指出已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立案但未作出违法建设处罚的行为,城乡规划部门应停止其规划许可业务。钟村街二村经济社申请该证填写的是虚假资料,在申请表上一栏项目现状填写了未开工与现实不符,违法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测量单位要在申请7日内到现场放线与验线,12月23日已经查封了该工地,规划部门到现场没有理由看不见。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地块与项目并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进行表决,存在违规操作。因此,请求撤销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穗府行复[2017]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市国规委辩称,一、基本情况。南站.未来域(自编名)2号楼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由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块于2016年6月取得穗规函[2016]2787号《关于申请确认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复函》,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用地性质: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H14(B1/B2));于2016年12月取得穗国土规划批[2016]81号《关于原则同意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批复》,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用地性质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H14(B1/B2))。该项目于2017年1月取得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商业、旅馆、地下室(自编号2#楼)1幢,地上13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17956.8平方米,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14505.5平方米。二、涉案行政许可经群众信访反映并核查后,确认存在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我委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维护了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权威性。2017年4月初,相关群众信访反映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位于钟村街毓宏街一号自命名南站.未来域项目涉嫌未报先建。收到群众意见后,我委立即开展自查并及时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了解相关情况,根据城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该局分别于2016年12月20日、23日巡查钟村街毓宏街一号项目现场,发现项目现场正在实施建设,涉嫌违法建设,于2016年12月23日查封钟村街毓宏街一号施工现场。根据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案要求,其中一项申请材料为“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6年12月30日向我委申请涉案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的“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未真实反映现场已先行施工的情况,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2017年4月13日,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向我委提交《关于撤销南站未来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称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了未能反映当时现场已施工建设的真实现状照片,决定申请撤销南站.未来域的4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一步证实了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委依据上述规定,已于2017年5月4日依法撤销涉案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涉嫌违法建设已转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处理。被告市政府辩称,一、我府的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卢培华不服市国规委核发的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1月23日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府经审查于当日决定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市国规委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我府于同年2月4日向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复议。我府相关行政复议受理程序,符合前述规定。二、我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市国规委收到《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依法向我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府查明:第三人向市国规委申领“涉案许可证”,市国规委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核发“涉案许可证”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9日,我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于3月14日分别送达卢培华、被申请人市国规委、第三人。我府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符合前述规定。综上,我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卢培华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卢培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述称,同意市国规委及市政府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卢培华是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6年10月20日,市国规委向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作出穗国土规划建用字[201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批准书上载明:用地单位名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所有权性质:集体;土地座落:番禺区钟村街毓宏街一号。2016年12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向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毓宏街一号地块“南站.未来域项目2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并填写了广州市规划局立案申请表,在广州市规划局立案申请表“立案类别”一栏勾选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首次)”选项,在“基本信息”“项目现状”一栏勾选了“未开工”选项。2017年1月17日,市国规委作出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1月23日,卢培华因不服市国规委作出的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2月4日,市政府向市国规委作出穗府行复[2017]118号《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7年3月9日,市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7]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国规委作出的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卢培华对此不服,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7年4月13日,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该社在申领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的现场照片未能反映当时现场已施工建设的真实现状,加上该社对项目单体设计方案有所优化为由,向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撤销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5月4日,市国规委以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申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的“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未真实反映现场已先行施工建设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作出了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7]2038号《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撤销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并将撤销决定于2017年5月送达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规划局立案申请表、申请函、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府行复[2017]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7]2038号《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涉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土地权属利害关系人是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不是卢培华个人,卢培华仅以自己名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培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黎锦明人民陪审员 王桂萍人民陪审员 苏永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燕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