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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述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述辉,刘旭苗,熊在勇,闵云琴,何敏平,刘秀倪,谢基发,余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冯川镇迎宾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1675818。法定代表人:邬卫平,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勇,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该行西门支行行长,住奉新县。被执行人:廖述辉,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刘旭苗(系被告廖述辉之妻),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熊在勇,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闵云琴(系被告熊在勇之妻),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何敏平,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秀倪(系被告何敏平之妻),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谢基发,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余运兰(系被告谢基发之妻),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述辉、刘旭苗、熊在勇、闵云琴、何敏平、刘秀倪、谢基发、余运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廖述辉、刘旭苗、熊在勇、闵云琴、何敏平、刘秀倪、谢基发、余运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述辉、刘旭苗、熊在勇、闵云琴、何敏平、刘秀倪、谢基发、余运兰于本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敏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秀倪、熊在勇、何敏平、闵云琴、余运兰、谢基发、廖述辉、刘旭苗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江西)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